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5]1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主要能源。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得到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逐年增长,煤田开发建设稳步推进,煤炭产业发展思路进一步明晰,一批大型煤化工项目即将开工建设,煤炭及其加工业正逐步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省煤炭需求量逐年增加,省内煤炭供需矛盾突出,省外调入量逐年增加,本省自给率下降,特别是发电用煤不足,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煤炭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采煤方法落后、科技水平低、回采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将影响我省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道路。始终坚持煤矿生产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和规模化矿井、培育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构建和谐青海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在木里、江仓、鱼卡等矿区基本建成大型煤炭基地,使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矿区生态环境初步得到治理。同时,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