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加快重点镇发展的激励机制
(二十八)设立重点镇建设先进集体奖项。每年从自治区设立的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表彰重点镇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重点镇建设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约占重点镇总数的2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九)对重点镇、小康示范镇实行动态管理。在保持重点镇、小康示范镇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对因领导重视不够、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力等原因导致城镇建设、经济发展没有明显进展,相关工作达不到自治区有关要求的,取消其资格,等额增补符合条件的镇为重点镇、小康示范镇。
八、突出重点,加大对小康示范镇的支持力度
(三十)对小康示范镇实行倾斜政策。小康示范镇是重点镇中的重点。为使小康示范镇在全区城镇化进程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对22个小康示范镇实行特殊倾斜政策。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2至3个和1至2个重点镇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三十一)自治区建立推进城镇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小康示范镇定点联系制度。每个成员单位定点联系1至2个小康示范镇,指导小康示范镇的建设工作,并给予资金和技术上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推进城镇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推进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本地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十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赋予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在城建、城管、工商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1.依据经批准的小康示范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小康示范镇建设机构办理并发放镇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在小康示范镇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小康示范镇建设机构收取。3.在小康示范镇镇域范围内的交通、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罚,由县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小康示范镇城管机构行使。4.在小康示范镇兴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委托驻镇工商机构代办登记或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三十三)自治区每年安排小康示范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小康示范镇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等。各市、县要按1∶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小康示范镇规划编制和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