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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镇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重点镇集聚
  (二十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凡在重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且不得对其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农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续保留承包地经营权或依法进行转让;在农村有宅基地的,可保留其宅基地的使用权或依法进行转让。
  (二十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加快住房、就业、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线、征兵和退伍转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改革,按国家规定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以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已在重点镇落户的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其要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二十五)做好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工作。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由其参保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转为城镇居民后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建立适应重点镇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
  (二十六)根据各重点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重点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小康示范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经济结构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体、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镇,要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分税制的基本要求,合理划分县与重点镇的财政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留于镇级财政。对经济不发达、经济结构以第一产业为主体、财政收入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的重点镇,县级财政要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可以实行“镇财县管”的财政体制,以保证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正常发放。
  (二十七)在规定机构编制限额内,小康示范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重点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加大治理镇容镇貌的力度。有条件的部门可在重点镇设立派出机构,重点镇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设立派出机构以有利于加强执法,有利于促进重点镇发展和做好服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发挥重点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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