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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镇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三)对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在税费收取和使用上给予以下扶持:1.凡在重点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还重点镇,用于重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重点镇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及依法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收益金,全部留给重点镇,用于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3.重点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和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外,其余返还重点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4.重点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30%留给重点镇,专项用于配套设施建设。5.全区重点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全部安排给重点镇,并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的重点镇,用于支持重点镇耕地开发和涉农项目建设。6.从重点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复垦费)上缴自治区部分,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全部由财政返还重点镇使用。重点镇建设实行先补后占的,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不再交纳耕地开垦费,只交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7.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按环保资金有关使用规定,优先安排重点镇的污染治理项目。8.在重点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应主要用于重点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9.县城或县级市市区可以收取的费用,重点镇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上述扶持措施应每半年落实一次,每年第四季度的资金应在次年3月底前落实给重点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十四)积极探索重点镇资产市场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国有土地是城镇最大的国有资产。经营土地收益是筹措城镇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用地要统一征收,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出让基础设施完善的“熟地”,积累重点镇建设资金。县以上人民政府可将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中近期建设用地一次或分批次转用或征收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对有条件的重点镇,可探索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但应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重点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依法设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利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吸引各种资金,增强其滚动开发的能力,参与重点镇的开发建设。
  (十五)继续放宽重点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逐步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以重点镇为中心、涵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收集运输、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小城镇环境卫生的保洁度,改善小城镇的镇容镇貌。条件成熟的,可推行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等公开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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