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非农产业向重点镇集聚,形成集约发展优势
(七)引导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重点镇工业区集聚。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区,存量工业项目也要逐步向工业区转移。严格控制在工业区以外建设新的工业项目。对村民委员会设立新的工业点原则上不再审批。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工业区的协调工作,处理好重点镇与周边小城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采取属地纳税和统计产值等办法,鼓励乡镇企业向重点镇工业区集聚。
(八)在重点镇新办的工业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工业区内的用地可以是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对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用地单位可按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要加大对工业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使其具备基本建设条件。
(十)加快发展重点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劳务收入项目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重点镇创办企业的,按桂发[2005]1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拓展资金渠道,加快重点镇建设步伐
(十一)加大财政对重点镇的支持力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相应的资金,与自治区集中调剂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作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镇规划经费补助、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贴息。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3%至7%的资金,用于扶持重点镇的规划经费补助及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整合各级各有关部门现有的专项资金集中投入重点镇。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向重点镇特别是小康示范镇倾斜。建设高速公路时,应优先考虑对沿线的重点镇设置出入口。对地处山区的重点镇,要提高其公路建设等级,三年内,其连接县城的公路应达到四级油路以上标准,连接其他乡镇的公路应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切实解决山区重点镇的交通“瓶颈”问题。重点镇的移动通信、宽带网络、供电线路及设备、供水线路、消防供水等设施建设应与县城同类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上年度支持重点镇发展的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