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的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
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全国地名工作公共服务工程视频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5年时间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拓展地名服务,建立较为完善的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特别是区内外交流的日益频繁,社会各个领域使用地名的频率越来越高,对地名信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近年来,我区的地名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地名数据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低、服务手段落后、地名管理法规滞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等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的交流交往,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地转变职能、开展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推动自治区地名工作的快速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主要任务
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重点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专项事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制定完善各级地名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同时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不断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提高地名的文化品味和知识含量,努力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设置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方便。在完成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开始,用5年时间完成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做到全区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