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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四)组织协调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门和地区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建立全市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互联互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情况及时输入信访信息系统,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信息情况。
  信访人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信访人对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负责处理的机关:
  (一)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对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对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组织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四)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任命或者派出该人员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五)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涉及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商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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