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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在全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方案

(市民政局)


  为解决在乡老兵等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进一步改善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让他们共享改革和建设成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市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在乡老兵等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确保在乡老兵等重点优抚对象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住房水平。
  二、帮建范围
  居住在土坯房和“一面青”危房的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建房标准
  新建房标准要采用砖瓦结构,每户不超过50平米。连体住房,每户不低于40平米。
  四、实施步骤
  “在乡老兵安居工程”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从现在开始到2006年6月,完成建房任务的50%左右。重点解决年龄大、困难多的在乡老兵及其他优抚对象。
  第二步,从2006年6月到2007年6月,完成全部“在乡老兵安居工程”。
  五、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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