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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涉外突发事件工作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
  涉外突发事件包括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主要指境外发生的造成我省机构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和境内涉外突发事件(主要指境内发生的造成外国机构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成立我省涉外突发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外办牵头,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商务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旅游局、工商局、外专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统一指挥、协调处理我省各类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确保我省各类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得到快速妥善处理。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政府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联席会议审核、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一旦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预案,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二、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责任分工
  要按照“谁派出、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派出和接待单位具体负责处理有关事宜。省外办负责与外交部、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沟通联系等事宜,并作为牵头部门,根据事件涉及人员情况,责成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处理。凡涉及经商务部批准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经营公司派出的人员以及涉及外国驻我省商贸机构、企业及在我省从事经贸商务活动的人员和财产的,由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合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派出的境外就业人员及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的,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合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留学人员和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在我省外国公费自费留学生、进修生、交流访问学者、外教、援教人员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旅游团组和通过旅游渠道出国人员及来我省旅游的外籍人员的,由省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境外培训人员及来我省培训的外籍人员和外国专家的,由省外专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非法劳务中介和超经营范围企业的,由省工商局负责对派出单位进行处罚,由相关部门责令派出单位处理派出人员事宜及注册、登记的涉外企业的外籍人员事宜;省公安厅负责对涉嫌诈骗派出人员的案件进行处理,并依照职责分工对在我省外国机构及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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