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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对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进行。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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