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和理顺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及机制的请示》(沪燃集[2005]198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加快本市天然气发展,理顺天然气与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分类用户价格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和用户分类。此次调价涉及城市工营事团、掺混改质、发电三类。其中城市工营事团按产业、用气量、用气特性及负荷管理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年合同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属于本市重点扶植或优先发展产业,用气稳定、均衡,纳入燃气集团负荷管理目录的特大用户;第二类为年合同用气量在120-500万立方米之间并参与燃气负荷管理的大用户;第三类为年合同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的一般用户。
(二)调整后的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基准价)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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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分 类 │2005年11月1日 │2006年4月1日│2006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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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后基准价 │调整后基准价│ 调整后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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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万立方米以上 │ 2.30 │ 2.45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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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500万立方米 │ 2.80 │ 3.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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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万立方米以下 │ 3.4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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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掺混改质 │ 1.7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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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除漕泾热电以外)│ 1.4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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