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已经确定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规划用地的,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严禁在土地出让和项目审批中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不得随意填堵河道。
三、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划》
根据2003年12月1日新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要求,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除划入清理的历史遗留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已经核定的建设项目外,规划部门根据基地面积的大小,按照《技术规定》中明确的“内环线以内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4.0以下;内外环线之间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的标准,并以5%至20%的比率折减后,核定容积率指标。
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出让合同核定的建筑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控制,不再适用任何道路、绿化、开放空间等奖励政策。
四、严格按照清理意见处理历史遗留项目
已由市、区县规划部门明确清理意见的历史遗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清理意见进行清理。清理后继续进行建设的,应在优化方案后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建筑容量,并不再适用任何道路、绿化、开放空间等奖励政策。对在历史遗留项目审批中擅自提高建筑容量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按照
《规划条例》第
七十六条和其它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严格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历史风貌保护区、建筑敏感区和生态敏感区等特定区域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不得补办有关规划手续。对建设工程竣工实施规划验收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核查。凡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建或建成的项目,市或者区县规划部门严格依据
《规划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