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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二、切实规范编制行为,将规划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八)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定规划内容,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在适当撤并有关规划工作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省长主持,有关副省长和省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贸、海洋、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九)规范规划立项管理。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市(县)政府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
  (十)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要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努力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要认真研究,切实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提供依据和参考。规划应充分体现区域特色,避免简单重复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内容。
  (十一)扩大规划公众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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