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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8日)修订

浙江省政府令
(第198号)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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