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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五)组织指挥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市畜牧水产(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局:负责畜禽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生产、屠宰、销售过程中的防疫、检疫。依法查处养殖场违反防疫和检疫规定使用违禁投入品等行为,监控和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经营、使用行为;负责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等市场主体动物防疫条件的资格准入审查;加强定点屠宰检疫和对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畜禽加工企业以及宾馆、饭店、食堂等集体就餐场所经营畜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执法;负责实施城区外来畜产品报验制度;打击收购、加工“病、死”畜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市工商局:负责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把畜产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对畜产品工商企业和从事畜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和办理证照工作;维护畜产品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畜产品交易行为,查处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打击、查处和遏制市场经营“注水肉”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有害物质进行加工、经营畜产品的行为。
  (三)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依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内“注水”和私宰行为,严防“注水肉”上市。
  (四)市质监局:负责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认真开展以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品的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抽查、计量监督工作。
  (五)市卫生局:负责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和单位卫生条件的审核;负责对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因食用畜产品造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并及时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各监管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监管责任向监管对象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告知工作,提高监管对象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各自的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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