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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合政[2005]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原则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机构,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依法取缔私宰窝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场所,明确主管单位的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畜产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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