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 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