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
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制定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污染饮用水源的排污单位和问题进行整治;对涉及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区(县)政府督办;对影响并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6月—10月)
在今年5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各区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本地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措施;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标志牌;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及范围的设想和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调整;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于11月上旬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批准实施关停搬迁计划;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提出限期治理计划;对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作出宏观调整,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6月)
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6月底前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根据区(县)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