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开发、产品试制、形象设计、信用评价、管理咨询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各类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各行政事业性服务组织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服务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16.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按照规范化、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将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出来;指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组建行业协会,引导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赋予行业协会(商会)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服务立会、服务兴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
17.加强信息服务。以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为基础,整合相关的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对于全省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各级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18.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开展进出口业务,到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参与境外资源开发。
——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19.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按照
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20.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凡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办理事宜,能够当即答复的当即答复,需酌情研究的,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情况及处理意见。
六、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