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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非公有资本投资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信贷和其他融资服务;对发展初期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性租赁或承包与贷款相融合的“捆绑式”金融服务;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资金需求,其信用状况好,可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个体经营户贷款,可采取3—5户个体户联保的办法,方便其贷款。
  11.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多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指导和帮助有发展潜力、业绩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收购股权等方式控股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参与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工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到境外上市融资。
  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协会、各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外同类组织的交流活动,协助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国际商业贷款或投资公司的资金支持。
  12.鼓励金融服务创新。人民银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确使用中小企业再贷款,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要专门设立小企业信贷部门,有条件的要专门设立中小企业信贷机构,规范信贷评估标准,完善授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增加有效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力度,只要企业产品有市场,取得合格票据,各银行要积极予以贴现,人民银行要积极办理再贴现。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
  13.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扩大再担保业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间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同时,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行为,防范风险。
  五、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
  14.转变行政职能,改进政府服务。规范行政事业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我省现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再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规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收费单位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并对无证收费、不合法收费行为进行举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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