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
——允许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相应参与第一类、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制改组。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同外商外资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参与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招投标等方式获得城市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领域建设项目的,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非公有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制。
——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演出场所、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等文化领域。非公有制企业捐资捐赠社会公益事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鼓励政策。
——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技术推广等中介服务领域。
7.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我省“一线两带”、四大基地、八大工业支柱产业的建设,引导他们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他们参与农业产业化,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推进种、养、加、销一条龙产业化经营。
四、加大财税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
8.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逐步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并健全服务体系。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9.用足用好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减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税服务效率,使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地方税务管理权限的,应从宽给予优惠,并做好有关减免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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