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深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地要完善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机制,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以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为重点,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房地产、工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专项整治,为我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城市规划、无证或越级开发、合同欺诈等行为要从严查处。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开发企业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内部认购”或其他非法方式进行预售等行为,要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已经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核发预售证时,应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明,防止再为其他项目办理抵押贷款。实行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或备案证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坚决制止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的行为。继续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重点做好开发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2006年上半年,各市工商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建设、房屋权属等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房管理。
九、切实落实调控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对稳定,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省政府从今年起将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和廉租住房工作列入各设区市目标责任制来考核,并定期对各地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工作进行督察,同时建立通报制度,对调控市场措施不力的地区将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改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确定相关协调单位和所承担职责。省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加大对各地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问题突出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同时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政策和调控措施,着力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稳步推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