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地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标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标准不得突破上述条件;同时每年1月和7月发布当地不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照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六、健全市场信息,合理引导需求
各地要通过计划编制、统计发布、网络信息等方式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布局和结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抓紧制定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城市要建立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调查制度,每半年发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统计部门每季度要分区域及时发布商品住房投资等信息。西安市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实现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2005年12月底前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主要数据指标和市场监测报告上报和发布制度。
各地要通过导向性政策的制定、媒体的宣传、金融的支持、积极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来引导居民保持住房需求的持续合理释放。同时要端正指导思想,合理确定拆迁规模,适度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各级政府一定要坚决落实《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把握好城市建设和改造力度,量力而行,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每年拆迁规模不得突破当年计划指标。严格依法行政,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被拆迁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个人住房信贷以支持居民购买自有住房为重点,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诚信系统。继续加大对有资质、有良好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贷款时,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大户型、大面积的高档商品房和别墅要限制贷款,控制高档酒店式公寓、高档商业用房和度假村的贷款,对于房龄较长的二手房、商用房可适当提高首付比例,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努力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缩短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各地要加快成立独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两年内努力保证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担保机构。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及时补充担保资金,尤其要积极吸收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等民间资金的介入,鼓励其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