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住房供应结构
面向市场需求,继续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力争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达到商品住宅的70%。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超过全省平均涨幅20%的城市,要增加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有条件的城市可划定一定区域,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的集中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作为政府一项重点工作来安排。土地供给要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倾斜,确保足够的用地量。2006年起,省上将按照各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1∶1的比例配套增加各市用地指标。各市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库,为滚动开发创造条件。2005年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施工690万平方米,投资65亿元。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据政策,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标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严格审核购房对象的资格和销售价格。各地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条件,上市转让期限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之日起不得低于三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与当地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相结合,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严禁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凡违规转为商品房开发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相关企业要清除出市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底前对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同时要在2005年底前建立并实质性启动廉租住房制度,省上将于2006年上半年进行检查。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2006年1月1日起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法规明确规定的部分用于当地城镇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采取租金核减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收购空置商品住房及上市房改房用作廉租房进行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界定住户资格,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五、调整住房转让环节政策
加强商品房交易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无预售证售房行为,实行实名制认购。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我省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住宅给予优惠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