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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在2005年12月1日前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报省建设厅备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的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
  各市、县城市规划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对已经规划许可但两年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根据城市环境要求和基础设施变化情况,再次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严禁借规划再次审查之际,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指标。
  三、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
  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坚持合理调整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间,增加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力争使其占到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实施工作,防止供需脱节;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鼓励危旧住房的改造;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用地供应;军队转让空余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处置的土地、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应当纳入市、县年度用地计划,依法供应。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土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严禁将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用地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超过合同约定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未开发建设土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征收闲置费,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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