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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自起诉状递交于法院时起中断。
  (2)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
  (3)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于相对人后又提出撤诉的,虽然其撤回了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因其诉状已送达相对人,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故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中断。
  (4)按撤诉处理、因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因债务人原因未尽告知义务致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除外)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等,是因其起诉欠缺或不符合法律上的要件而作出的处理,裁定生效时,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但起诉状送达于相对人的,因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5)因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因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存在,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6)关于因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具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而且该起诉行为足以表明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状态,因此,在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应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0.与诉讼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事项
  (1)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在申请分别递交于法院、仲裁机关时,诉讼时效中断。
  (2)在当事人撤回申请、申请被驳回,以及撤回仲裁、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对时效中断的影响,分别比照起诉后撤诉、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情形处理。
  (3)相对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而使支付令失效的,由于支付令已送达于相对人,起到了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诉讼时效于支付令送达到相对人时中断。
  (4)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又撤回申请或被法院驳回申请的,视为未提出申请,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但法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的,因该强制措施已向被申请人传达出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诉讼时效自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中断。
  3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诉讼时效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主张权利,是权利人于诉讼外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
  (1)公告。该主张权利的方式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现仅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项。一般主体和非特定的事项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2)公证。司法部司发函(1994)055号规定,“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于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但公证书的内容没有明确是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或没有公证证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特定相对人的,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银行扣息。扣息是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其通过扣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仍应传达到特定的相对人,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4)权利人委托第三人转达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权利人应对所委托的第三人是否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相对人转达以及是否转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5)权利人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的财产归企业法人所有、占有、处分或支配,并由该法人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不享有所有、占有、处分或支配企业法人财产的权利,且企业法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该上级主管部门不是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的特定相对人,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中所指的财产代管人,因此,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权利人在向该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后,能够证明该上级主管部门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企业法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意思表示到达该企业法人时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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