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中央政府国外贷款偿还任务未落实前,有关企业申请破产的受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6日下发的[1997]2号《关于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31日下发的法函[1998]74号《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问题的通知》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在执行两个通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该通知,不以当事人提出异议为前提,法院应主动审查,立案前发现该类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可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该类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后发现该类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裁定撤销破产宣告裁定后驳回破产申请。
(2)该类贷款主体不仅限于外国政府,还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使用该类贷款的企业性质也不仅限于国有企业。
(3)在确定了贷款性质为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后,即使债权主体发生变化,处理时仍应适用上列两个通知。
(4)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债权人同意偿还贷款的方案,可以认定偿还任务已经落实。
(5)以破产财产偿还外国贷款,必须征得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同意。
25.拍卖费用过高时破产财产变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八十五条强调拍卖是破产财产变现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财产变现过程的公开、公正,防止高值低卖。如果破产企业确实无力承担拍卖费用,且坚持拍卖影响破产案件正常审理的,也可以采取对实物形态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或者作价变卖后分配等方式处理破产财产,但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避免暗箱操作。
六、诉讼时效法律问题
26.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合同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或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而未得到实现的次日起或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从交易习惯上可以判定债务履行期间的,按交易习惯确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时效起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批复》应作如下理解:
(1)自然债务应予保护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重新达成协议,主观要件在于双方有继续履行债的新的合意,债务人有愿继续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表现为达成新的协议;
(3)内容体现出对原债权债务的确认及履行方式达到了一致;
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还款协议,应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从还款协议确定给付时间的次日重新起算。
2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催收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理解适用这一批复时应注意:(1)债权人不仅为信用社,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这些特殊主体;(2)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仅限于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且该文件上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比如其他普通主体所为,或者债务人仅仅在对账单、欠款单或征询函上签字盖章的,不产生对原债权债务重新确认的效力,不存在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问题。
29.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