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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如何表述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及追偿权实现问题
  在债权人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的情况下,我们不仅应在判决的正文部分论述抵押合同的效力,而且应就债权人对被确认为有效的抵押权的行使问题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具体可以表述为:抵押权人对某某抵押物在债权额(具体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私力实现抵押权,因此,在判决书主文对有关实现抵押权的表述中,不得直接确定抵押权人有权变卖、拍卖抵押物或者将抵押物作价后由抵押权人直接受偿。
  虽然《担保法》未规定抵押人的追偿权,但为了避免讼累,可以比照《担保法》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规定,在判决书主文中增加抵押人履行义务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判项。
  8.在判决书主文中如何体现保证人追偿权问题
  在保证人已经参加诉讼并被判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同一判决中将保证人的追偿权预先一并以判决的形式固定化,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以后,即可以根据承担责任的情况,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不必再次诉讼。因此,《担保法解释》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二、企业改制法律问题
  9.企业在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同时,支付合理对价或承担被改制企业等额债务,是否还需对被改制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企业以支付合理对价的方式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3)138号《关于企业资产出售合同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而且不具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该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改制案件规定》)。企业出售资产后应自行承担其原对外债务。
  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以承担被购买企业债务方式购买企业资产的,从表面看买受人似乎也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对价,但由于其接受的债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确定,实际上往往会损害原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此情况下,一般仍应确定该行为由于违反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有关买受人不承担出卖人债务的约定只对签约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买卖双方或一方主张权利;债权人仅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买受人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认可或明知而不提出异议的除外。
  10.债转股案件的受理问题
  债转股是债权转股权的简称,是我国解决企业不良债务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存在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和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两种方式。前者专门适用于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有特殊政策规定并需经过特殊程序审批,所以,法院不受理政策性的债权转股权纠纷;后者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理这类纠纷案件适用《改制案件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公告通知债权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改制案件规定》规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和企业吸收合并三种形式的改制过程中,均需参照《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企业的债权人,但该解释未明确在哪一级别刊物上刊登公告和如何公告。为保证公告效力,公告必须刊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权威报刊上;企业应于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相同内容在报刊上至少连续公告3次,每次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月,少于3次的,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告期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即取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否则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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