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用地;
(三)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回收单位应书面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河南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XZ108);
(六)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证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回收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组织专人(两人以上)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调查人员应据实出具调查报告,并签字盖章。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河南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XZ108)上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九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主要依据企业报送的资料和主管税务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在《河南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三节 免税单位的管理、检查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回收单位应按规定领购、使用《河南省收购发票》和《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河南省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单位在本省辖市内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开具。
回收单位外出购销废旧物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第十三条 回收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要求收款人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四条 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规定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回收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并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