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进的废渣和其它各种原料应分别存放。将废渣和其它各种原料混库存放混合下料的,计算废渣掺兑比例时按非废渣计算;将不同容重原料混库的,在采用体积比计算废渣掺兑比例时,混库原料容重按较小的计算;将不同容重废渣混库的,在采用体积比计算废渣掺兑比例时,混库废渣容重按较大的计算。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巡查及管理,督促企业按现行规定规范核算。税务人员要深入企业微机控制室和各种原料投料口处,调查企业化验室提供的生料配料和水泥配料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免、退税:
(一)废渣的掺兑重量(或体积)占投入的全部原料重量(或体积)的比例未达到30%以上;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未单独核算免、退税产品的产成品的数量和销售额的;
第十四条 对经国税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免退税的,追缴已免、退增值税税款,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检查查补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第一节 免税规定、免税条件
第一条 饲料产品分为应征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第二条 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豆粕、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宠物饲料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第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条件:
1、属于本章第二条所列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2、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外,取得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3、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第二节 免税企业的管理、检查
第四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