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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失效]

  废渣掺兑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
  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
  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掺兑废渣生产的产品必须是目录内列举的建材产品。

第二节 申请办理免、退税的程序、手续

  第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退)税申请,并填写《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XZ028)或《退税申请审批表》(XZ010),并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一个公历年度内只在第一个月提供一次,发生变更的应随时重新提供;
  (二)当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渣重量(或体积)比计算表》(XZ027);
  (三)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企业附报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免(退)税申请后,审核企业按规定要求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应派人实地核查,并据实出具调查报告。核查内容如下:
  (一)审核企业是否使用了目录内列举的废渣,申请免税的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内列举的建材产品;
  (二)根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渣重量(或体积)比计算表》与材料明细帐、原始投料记录等,计算其使用废渣的掺兑比例是否达到了30%;
  (三)企业申请免(退)税的建材产品与应税产品是否按规定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四)审核企业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计算分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或《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调查报告等资料一并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在《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或《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七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退)税审批后,应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JM002),办理免税手续;制作《核准退税通知书》,交纳税人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节 免、退税企业的日常管理、检查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既生产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建材产品,又生产其它应税产品的(包括生产既有符合免退税条件又有不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同一种建材产品),应单独核算免(退)税产品的产成品的数量和销售额。
  第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购进的废渣和其它各种原料的名称、采购成本和实际领用情况设立明细帐,详实反映购进、领用、库存的废渣和其它各种原料的数量和金额;企业生产部门应如实登记废渣及其它各种原料的原始投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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