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退税所属期残疾职工上岗率考勤资料;
(六)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未达到50%的福利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年度亏损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资料后,申请资料齐全的,结合日常巡查结果,对申请退税资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核实企业生产人员和残疾人员情况,计算残疾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二)残疾人员上岗率是否达到80%(以企业考勤资料和日常巡、抽查结果为依据);
(三)退税项目是否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四)计算应退增值税款是否准确,核实有无不属于退税范围申请退税的。
第十六条 对初审符合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七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资料齐全的,在《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制作《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交纳税人办理退库手续。
第六节 福利企业的年审、检查
第十八条 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检合格的,方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福利企业在考勤、残疾人招工与辞工、残疾人员计算比例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税务部门可提请民政部门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福利企业证书。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对查出有偷骗税行为的福利企业,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查实有偷骗税行为的福利企业,除依法进行处理外,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先征后返还政策;
(二)福利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税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退增值税管理
第一节 免、退税规定、条件
第一条 对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它废渣(以下统称为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以下对符合以上规定生产的建材产品统称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条 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免、退)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利用的原料中掺兑属于《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发改环资[2004]73号,以下简称目录)内列举的废渣;
(二)废渣的掺兑重量(或体积)占掺入的全部原料重量(或体积)的比例达到30%;
掺兑废渣比例的计算方法为:
某产品当期掺兑的废渣重量(或体积)比=∑当期掺入的某种废渣重量(或体积)÷当期掺入的全部原料重量(或体积)×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