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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浆纸林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浆纸林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琼府[2005]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琼发[2004]12号),加大对浆纸林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快林浆纸一体化步伐,推进生态省建设,现就扶持鼓励发展浆纸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林业税费。浆纸林(指桉树、马占相思、木麻黄)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从目前木材第一次销售价的20%调减为5%。农民个人在四旁地、房前屋后和非林业用地上种植浆纸林,免征育林基金。对省内流通的浆纸材,除上述应征收的育林基金和0.2%的森林植物检疫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经营者收费。
  二、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取消村委会、乡镇对林木采伐审核把关的两个环节,凡持有《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浆纸林采伐审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及时办理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必须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浆纸林采伐限额。对浆纸林种植面积超过10000亩的,实行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单列,采伐年龄由林木经营者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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