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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的通知

  5.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与审计部门有关。
  6.其他应由审计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来信(访)反映的事项属于法院、检察院、人大办理的。
  2.来信(访)反映的事项,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厅办公室复信条件
  厅办公室机要人员收到有准确通信地址的署名来信或接受来访后,应在15日内给予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复信。
  (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给予来信(访)人复信。
  1.来信(访)人提供了真实的姓名,完整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在具备上述第1款的条件下,经电话与来信(访)人联系同意复信的。
  (二)为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信。
  1.来信属于匿名信。
  2.来信属于举报信,且来信人在信中明确要求给予保密,如果复信将会暴露举报人的。
  3.来信字体模糊,看不清具体内容和来信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的。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厅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来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一)有关处室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二)有关处室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厅办公室办理需要厅受理的各省辖市审计局办结的信访复查事项。厅机关有关处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复查请求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厅办公室机要人员对收到的信访人要求复查的事项进行登记,提出办理建议。
  2.厅办公室分管主任提出办理意见后送分管厅长阅示。
  3.厅办公室转由厅机关有关处室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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