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的通知

  5.属于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方面的信访事项,转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6.来信(访)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或单位处理的,复印后分别转送。
  7.来信(访)反映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难以界别是何部门处理的,转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三)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办理信访事项,其主要工作是:
  1.对收到厅办公室(机要室)转来的信访事项,应指定专人登记。
  2.处室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具体方案。
  3.根据厅领导的指示,按照信访反映的问题,结合审计工作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反映的信访事项不能与审计工作结合的,应根据厅领导的批示,及时予以安排审计或审计调查。
  4.在2个月内将办理信访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报送分管厅领导,同时给来信(访)人告知处理结果(不具备复信条件的可只查处不向信访人回复查处结果)。信访事项反映情况复杂的,处理来信或来访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向厅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可延长办结时限,但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向来信(访)人说明原因。整个办理信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在向厅领导报送信访事项查处结果或给上访(写信)人告知查处结果前,应将有关信访事项回复的书面材料报厅领导阅批。在回复来信(访)人时,同时抄送1份给厅办公室机要室信访人员,以便其了解和掌握情况。
  6.有关处室办理的信访事项的文件、材料,要结合审计工作档案一并归档,在每年底随审计档案一并移交厅档案部门。
  二、厅办公室来信来访受理范围
  厅办公室(机要室)对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符合审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予受理;不属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有关部门,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来信来访人。在告知来信(访)人不予受理时,应当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反映。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受理。
  1.来信来访人反映全省审计系统中出现的问题。
  2.来信来访人反映全省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以审谋私、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3.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是我厅正在安排审计或将要安排审计的事项。
  4.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符合《审计法》、《审计条例》关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规定的,应由审计机关审计或审计调查进行处理的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