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的通知
(厅发[2005]9号 2005年7月22日)
厅机关党委、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规范来信来访办理行为,特制定《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
2.江苏省审计厅办信工作程序简图(略)
3.审计机关处理信访流程图(略)
附件1:
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厅机关办理来信来访的职责及分工
厅办公室和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是厅处理信访工作的部门,其任务是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一)厅办公室(机要室)具体负责接受来信来访,其主要工作是:
1.接受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2.登记群众来信(访)事项。
3.根据信访内容,确定办理方式,提出办理建议和意见。
4.按厅领导批示要求,转厅内有关处室或外转。
5.在15日内拟稿复信告知有准确通信地址的上访(写信)人来信或来访信件转送去向。
6.定期统计信访数据,并向审计署和省信访局报告统计数据。
7.参加省级机关信访考核,按照办理信访规定的标准处理信访事项。
8.负责督促厅机关相关处室及时将办理信访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告知来信(访)人。
(二)厅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办理原则,根据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属于反映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按照干部隶属关系,转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2.属于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转检察院处理。
3.属于反映在《
审计法》和《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的信访事项,转产生问题的当地审计机关处理。
4.属于反映审计人员以审谋私等方面的信访事项,转有关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的纪检组或监察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