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申报
(一)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1、用人单位每年年初,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成立单位或当年新增参保职工应当申报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申报的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参保职工当年缴费基数,并对当年缴费基数确定前按照上年缴费基数预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予以补(退)收(以下简称年中结算),年中结算前,用人单位已经办理减少的参保职工(因退休而办理参保职工减少的除外),不再实行差额补(退)收。
2、年中结算前,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减少时,应当同时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确定当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并应当对当年参保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和预交社会保险费的差额,予以补(退)收。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含公布当月),办理参保职工减少的,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3、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新增时,应当同时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增参保职工应当申报第一个月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确定当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和年中结算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征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暂定当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即有上月缴费基数的,暂按照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无上月缴费基数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的缴费水平核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未如实申报的,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申报
1、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即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包括各单位计入应付项目尚未支出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2、每年2至12月份应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其中职工上月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含公布当月),按照上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