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5]314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疾控中心:
自《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各级疾控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了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为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发挥了良好的作用。鉴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等要求不尽相同,且各地开展的项目收费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我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质量。
二、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和部门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未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从事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三、各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
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内容和检查频度依照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坚持项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擅自更改检查项目或降低检查质量的情况应严肃查处,直至取消体检资格。
四、各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同时应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更好地为企业或从业人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