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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三、评定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评定的结果既作为学生初中毕业的重要依据,也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初中毕业。六项评定获得四个P等及以上,操行等第“良好”及以上,且毕业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初中毕业。
  (二)高中招生。六项评定获得三个A等和三个P等及以上,且操行等第“良好”及以上,准予升入省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前置条件;六项评定获得六个P等及以上,准予升入中等职校,“3+2”高职班和“五年一贯制”专业的前置条件;六项评定获得四个P等及以上,是准予升入一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前置条件。
  四、综合素质评定的制度建设
  (一)领导机构。区评定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组成。其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核评定的规章制度;监督评定程序;接受各界人士的质询、申诉与举报;纠正评定中的错误,查处违规行为。学校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家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落实评定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定程序,认定评定小组成员,组织并监督评定工作,审核认定评定结果,对评定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等。
  (二)公示制度。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评定结果应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接受学生的质询。应充分考虑并消除公布评定结果对部分学生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只公布在各项评定获得A级的学生名单。
  (三)举报和申诉制度。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定过程中可能危害评定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可首先向学校评定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学校评定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向区评定领导小组举报或申诉。两级评定机构应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述及查处过程和结果。
  (四)信用记录。学校评定委员会应为评定者、学生本人、学校评定委员会成员建立信用记录。如果在评定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则应在当事人(单位)的信用记录中予以记载。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单位)、信用记录不佳的教师不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小组的成员。
  (五)评定质量监控与评估。在评定工作进行中以及评定工作结束后,学校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人员对评定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充分了解评定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纠正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区评定领导小组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初中各学校进行抽样核查,尤其要对个别学校、班级获得“A”等学生比例过高的状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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