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体制。在人口规模相对较小、计生服务所技术力量比较薄弱,而医疗卫生机构完全具备《条例》第10条规定的5个条件的乡镇,可探索政府出资购买技术服务的管理体制。即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选定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计生临床手术,并代表县区政府与所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购买技术服务合同,每年组织对其开展临床手术情况验收后,按标准拨付手术经费。被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将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信息,按规定定期报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手术风险由施术单位自行承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购买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业指导,对其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服务范围、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导。
(4)巩固一般乡镇服务所。对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已具有相应资质,但技术力量薄弱的乡镇服务所,应继续完善和巩固。重点做好宣传、培训、药具管理、咨询指导、孕环情检测、术后与药具随访工作。凡不能独自承担的临床计生手术项目,采取就近与县区服务站(中心)、县区分站(分中心)、中心乡镇服务所对接,或向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来解决。
新区、开发区的技术服务工作,可参照上述形式组织落实。
三、改革和完善城市社区计生技术服务管理体制。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计生技术服务资源的协调整合,重点依托和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资源优势,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区计生服务机构。
街道办事处可建立独立的计生服务机构,也可设立区计生服务分中心,或与医疗机构共建合作,或向具备技术服务能力的社区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社区居委会可聘请离、退休医务人员单独建立服务室,也可利用社区医疗网点、计生志愿者开展计生与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工作。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四、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现有计生手术经费结算制度。
保障投入是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财政要按照洪发[2003]7号文件的精神,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各级计生部门也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计划生育手术经费和生殖保健服务经费列进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中,以确保技术服务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