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失信惩戒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是要实行质量安全等级动态评价,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证后续监管情况重新评价质量安全等级。后续监管情况包括强制检验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标志使用情况,巡查、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情况等。对经各种方式、各项监督检查均符合要求,且强制检验、监督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可向上调整1级;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条件出现严重不合格,或在强制检验、监督检验中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等级向下调1级。二是要严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一经查实,其质量安全等级评为“不合格”(即D级),并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1.切实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成立南昌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分别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县、区(含开发区)分管副县、区长(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周胜华同志兼任。
各县、区(含开发区)也要成立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当地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领导。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应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负总责,应督促、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明确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划定监督点,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认真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1.建立监管员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制度,即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兼职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实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监督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员、企业检验员“三员”协同监管机制。
2.加强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质监、食药、农业、工商、卫生、商贸、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通工作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三)重视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