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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2.加大力度,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的要求,组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对已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而未取得生产许可、又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已取得有关部门证照,但未申办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将此类生产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撤消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向市场销售或销售范围局限在当地而群众生活需要的传统食品的自给性、季节性生产小作坊,要加强监管,本着既要便民又要管住,按照保证质量安全、销售范围不向当地以外扩大的原则,采取小作坊业主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小作坊业主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是要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要依法惩处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三是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四是要继续追查销毁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和原料。通过整治工作,认真落实“三个一批”,即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查处食品质量安全案件中要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食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五)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自律行为建设。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建立原辅材料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食品出厂检验及产品流向、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踪性。
  2.严格实施加严检验。对监督抽查、年审、换证复查中发现食品涉及质量卫生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企业按规定实施加严检验。加严检验应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生产批次实行逐批检验,且须经连续3次检验均合格,方可解除、恢复正常监督。加严检验期间任一批次出现检验不合格则重新开始。对边生产边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间实施加严检验。对停产整顿的企业,在恢复生产时须实施加严检验。加严检验须由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承担。
  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须与当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对群众生活需要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须建立以质量安全承诺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生产加工自我声明制度,即:要郑重声明不用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依照标准组织生产。鼓励小作坊联建检验室,加强食品的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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