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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1.认真实施巡查制度,督促企业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巡回检查制度。实施巡查制度,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巡查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实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企业生产加工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及其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等。
  2.实行回访制度,督促企业整改到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生产许可和年审中的不合格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回访检查。在回访中发现新问题的,应立即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对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3.严格年审制度,全面把握企业状况。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一个月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以确保对年审工作落实到位。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到位。对未按时年审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且情节严重者应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强化监督抽查(检查),加强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是要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监督范围;二是要将B级和C级企业生产的食品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三是要将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作为重点检测项目进行监管。同时,在监督抽查(检查)中要加强后处理工作。对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须责令企业收回、并按规定处置。企业不主动收回的,应公告收回。
  5.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的台账,定期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须将其成分、含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
  (四)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打击制销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1.突出重点,认真开展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日前和针对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整治力度,确保重要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日饮食消费的安全。在整治中,一是要突出重点食品,把米、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和儿童食品作为重点产品;二是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抓好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长期存在“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制假活动的区域;三是要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加大对生产规模小、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企业的整治力度。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食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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