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4日)废止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鼓励
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请示》,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八日
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优化外贸出口环境,促进外贸出口增长,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在南昌地区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管理健全、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南昌市及所属县区财政分享的企业。
三、南昌市外经贸委和南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外经贸委是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是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复审和拨付,并会同市外经贸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鼓励外贸出口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出口南昌市地区生产的产品(以下简称地产品)进行奖励。当年未使用完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以企业上年度地产品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地产品出口额达到相应规模的企业,按相应的标准予以奖励。
1、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300—500万美元之间(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2、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25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