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容环发[2005]162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区城管监察大队:
现将《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
市市容环卫局
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本市迎世博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巩固市容环境示范区、规范区、达标区建设成果。根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机构
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是本市市容环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加大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力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成立由李子韦副局长任组长,局市容处、环卫处、执法处和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城管总队”)组成的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责任区制度落实推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总队,负责全市责任区制度管理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是区(县)责任区制度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区(县)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同时,各区(县)应依托区(县)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联合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力量,综合解决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组织管理、监督考核作用,联合街道(镇)层面相关管理、执法力量,落实网格化管理,推进责任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