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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监七号”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监七号”行动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沐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打击沐浴单位擅自开展医疗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加强沐浴单位卫生监管,打击沐浴单位擅自开展医疗执业行为”为主题的“卫监七号”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监督,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落实本次专项执法工作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通过对本市沐浴单位的全面监督检查,提高沐浴行业的公共卫生水平,杜绝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办沐浴服务的行为,严厉打击在沐浴单位开展无证医疗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重点检查沐浴单位是否按规定明示禁浴标志,沐浴场所拖鞋、茶具等公用具消毒情况和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情况;对拖鞋、茶具、毛巾、理发工具等公用具和沐浴场所内的空气、游泳池水等采样抽检;依法查处无证开办沐浴服务的行为;严厉打击沐浴单位擅自开展针灸、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医疗执业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宣传、培训阶段(11月1日~11月5日)
  各区县要结合辖区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区县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和检查方法,落实工作责任。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县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本次“卫监行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营造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2、监督检查阶段(11月6日~11月30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要求对辖区内中、小型公共浴室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对其中30%以上单位的公用具进行抽检,对擅自开展针灸、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医疗执业行为的沐浴单位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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