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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质量安全预警,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不合格的性质属严重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应考虑实施红色警告。
  2、预警产品近年来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走势急剧下降的,应考虑实施红色警告;走势呈现持续下降的,应考虑实施黄色警示。
  3、抽查的产品质量代表该区域该类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且有可能形成区域性行业质量问题的,应考虑实施黄色警示。
  4、出现的质量问题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应立即实施红色警告。
  5、某一区域被红色或黄色预警的产品所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共性的,对其他地区发出通报警示。
  6、某一区域某种产品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不符合红色或黄色预警条件的,对该地区发出通报警示;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共性的,对有关地区发出通报警示。
  对需要实施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的,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向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发出通报,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其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需要实施红色警告的,应抄报市政府。
  对需要实施通报警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析认定后,向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发出通报警示。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应将当地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警情的处理
  (一)红色、黄色预警产品的整治
  1、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接到红色、黄色预警通报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按省政府规定要求,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
  2、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整治方案应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生产条件及其考核细则和质量整治计划。省局发布的警告或警示,整治方案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市局发布的警告或警示,整治方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整治工作时限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3、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4、提出整治要求。根据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对不同企业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整治。
  5、开展检查。在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对辖区内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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