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商品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通过房产中介代理交易的,另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双方自行交易的,另需提供银行房产交易信用中介协议(银行交易付款履约保函)。
(三)申请房改房贷款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及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申请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提供安置房购房发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四、贷款审批
(一)职工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后,由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身份、购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状况和价格或价值、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批意见。
(二)贷款审批应当查验申请资料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应当履行面谈程序,建立面谈记录,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
(三)贷款审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15个工作日未办完审批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延期原因由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告知申请人。
五、合同签订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抵押人)、保证人、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申请合同公证、办理抵押登记,并由借款人签具借款借据。借款人签订合同时需同时办理住房贷款综合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六、贷款发放
借款担保合同生效后,委托银行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以下方式划转: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售房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房产中介公司在委托银行的监督支付账户(通过房产中介代理交易),或转入借款人的银行交易付款履约保证金账户(双方自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