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地价体系,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把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作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快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市政府统一定期对基准地价、用途级别、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调整与平衡。土地级别应当每两年调整一次,主城区内的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调整,主城区外的土地级别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的技术规程调整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后公布执行。
四、统一计算标准,严格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指标测算土地出让金,严格审核土地成本,测算的土地成本和土地出让金作为招拍挂底价,并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最低价,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金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金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用途出让标准测算土地出让金,并形成测算报告。
五、规范出让合同,严格建设用地跟踪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全市统一的文本。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跟踪管理,督促受让人按约定的开工和竣工时间进行建设。对未按期动工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改变用途、增加建设规模的,应按程序向社会公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对协议出让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严禁坐支、挪用、截留土地出让金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减免出让金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定土地级别、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