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电镀行业危险废物污染情况调查的通知
(京环发[2005]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市电镀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规定,在全市开展电镀行业危险废物污染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现有的电镀厂(点)。
二、调查内容
电镀厂(点)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产量及原辅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等。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填写调查表和重点单位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北京电镀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事宜。被调查单位要如实填写调查表,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